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,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循环经济促进法有望月底出台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。根据通过的议程,这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、食品安全法草案,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、保险法修订草案、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草案,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循环经济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。法律委员会认为循环经济法草案已比较成熟,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删除水电等资源产品累进收费
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交审议的《循环经济促进法(草案)》(三次审议稿),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、电、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。不过仍规定,将实行有关价格政策,以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这些资源性产品。
“循环经济法”改名为“循环经济促进法”
针对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名称,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,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,实践经验不足,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,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,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、促进的规定,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。
鉴于此,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,建议将“循环经济法”的名称改为“循环经济促进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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